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与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10号原告: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卢柳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ADAMMIKELROSEMAN。原告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宜公司)诉被告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丝堂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丝堂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宜公司诉称:2015年5月7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可口可乐粉丝堂好莱坞动漫大展策划统筹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被告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1日在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海清路广粤天地中心广场就“可口可乐粉丝堂好莱坞动漫大展”进行整体策划统筹,被告支付我公司服务费106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订金50000元,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70%,即24200元,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合同款的30%,即31800元。签订合同后,我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50000元,剩余的合同款56000元一直没有支付给我公司。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56000元,并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我公司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丝堂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者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范丝堂公司(甲方)与佰宜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GZBYBZ2015-05-07《服务合同》,约定:1.甲方就“可口可乐粉丝堂好莱坞动漫大展”委托乙方整体策划统筹项目,活动主题为可口可乐粉丝堂好莱坞动漫大展,活动场地为广州市珠江新城海清路广粤天地中心广场,活动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1日。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书,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根据其违约行为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106000元,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内容为会场布置服务费),甲方需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乙方合同订金50000元,甲方需于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到乙方合同总金额的70%,即24200元,甲方需于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乙方合同余额的30%,即31800元到乙方指定账号。范丝堂公司、佰宜公司分别在该合同加盖公章确认。2015年7月15日,范丝堂公司出具《上海粉丝堂延迟付款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1.佰宜公司与范丝堂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ZBYBZ2015-05-07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6000元,范丝堂公司已于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到佰宜公司指定账户;2.佰宜公司上述合同义务均已顺利完成,现因范丝堂公司至今尚未能收到活动赞助商及票务公司的全部款项,所以造成范丝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内规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佰宜公司费用,范丝堂公司正努力向各方面追讨费用,争取在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以上三份合同余额的50%,计185200元,在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以上三份合同余额的50%,计185200元,合计370400元到佰宜公司的指定账户。庭审中,佰宜公司称报价清单已经过双方确认,但对于滞纳金的标准双方未进行约定。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范丝堂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佰宜公司支付50000元。上述事实有《服务合同》《上海粉丝堂延迟付款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佰宜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场地布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范丝堂公司欠付佰宜公司56000元服务费的事实有《服务合同》、《上海粉丝堂延迟付款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佰宜公司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各项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范丝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其放弃对佰宜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抗辩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范丝堂公司欠付佰宜公司56000元服务费的事实予以确认,佰宜公司要求范丝堂公司支付56000元服务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范丝堂公司与佰宜公司未对滞纳金进行约定,故佰宜公司要求范丝堂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范丝堂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理应向佰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依法对于佰宜公司的滞纳金主张作如下调整:滞纳金以56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对于佰宜公司超过上述范围的滞纳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范丝堂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6000元;二、被告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56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佰宜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33元,均由被告范丝堂(上海)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林洁玲书 记 员 王施琪杨子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