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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莫敏、吴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莫敏,吴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5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莫敏,男,1982年5月6日出生,壮族,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吴翠芳,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敏、吴翠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莫敏、吴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敏、吴翠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36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29400元,共计276063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