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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冀0104执279号本院在执行关于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志、刘亚平、黄明起、左玲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身份证号:132324197506060036)、刘亚平(身份证号:132324197608150024)、黄明起(身份证号:132324197306211514)、左玲子(身份证号:13292919761226152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杨海军书记员  周一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