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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艺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明,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艺明,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0980-5。法定代表人张著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艺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仁东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9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