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郁学强、王振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学强,王振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郁学强。被执行人王振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学强与被执行人王振甫(2016)冀1127执234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郁学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