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波英与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波英,董丽琴,项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878号原告:潘波英。被告:董丽琴。被告:项燕飞。原告潘波英为与被告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潘波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潘波英负担。审 判 长 何亚江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