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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波英与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波英,董丽琴,项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878号原告:潘波英。被告:董丽琴。被告:项燕飞。原告潘波英为与被告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潘波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潘波英负担。审 判 长  何亚江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