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琼与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唐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女,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唐保坤,男,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唐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3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生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