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伍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1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伍刚,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伍刚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伍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伍刚的银行存款22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