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志诉任坤山、王英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任坤山,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男。被执行人任坤山,男。被执行人王英,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600000元、判决利息523769元(1.以欠款800000元为基数,前段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利息为14933元,后段从2015年3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为275200元;2.以欠款800000元为基数,前段从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利息为14436元,后段从2015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为219200元,利息共计523769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6318元(以欠款21237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5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1576元、执行费23800元,共计2175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坤山、王英的银行存款21754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