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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事和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事和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建飞,缪亚芹,朱俊才,缪芬娣,朱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丽珍,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缪亚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港事和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俊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飞。被执行人:缪亚芹。被执行人:朱俊才。被执行人:缪芬娣。被执行人:朱仪龙。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与江苏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科技公司)、张家港事和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和同房地产公司)、朱建飞、缪亚芹、朱俊才、缪芬娣、朱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事和同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绿郡8幢B2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发现上述房屋为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于凤凰绿郡全体业主,不得转让和挪作他用,所以停止拍卖。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