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力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力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09号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333号。法定代理人:王学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力玮,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力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力玮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