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飞与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32号申请人王飞,男,汉族,1967年10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关于王飞诉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飞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撤销被执行人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陕房权证字第私113**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王飞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飞诉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