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喻杰与刘远武、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杰,刘远武,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杰,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刘远武,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代表人刘远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徐波。申请执行人喻杰与被执行人刘远武、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执字第269-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远武、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喻杰借款本金1147848元、利息493351元(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4月9日),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478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616元、执行费18898元。本案已执行89万元,剩余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执字第269-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