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柯,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655号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中心财富二号A栋1楼。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委托代理人庄晓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申柯,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申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江泽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申德敏。被申请人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被申请人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08号四楼408号。法定代表人时生平。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申柯、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