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092号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强全。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