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玉梅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李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彦忠,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申请执行人陈玉梅与被执行人李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