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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志明与萧凤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明,萧凤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328号原告袁志明。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被告萧凤葵。委托代理人石国胜,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明诉被告萧凤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志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