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志明与萧凤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明,萧凤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328号原告袁志明。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被告萧凤葵。委托代理人石国胜,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明诉被告萧凤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志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