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小敏与刘向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东,郑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向东,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敏,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刘向东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向东上诉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行政区划改变后,上诉人的住所地塔南路3号己由原桥东区划归为桥西区,现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户籍地己变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南路3号6栋l单元401室。2、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刘向东及借款人何明照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甲方)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91号7栋3单元502室,属于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