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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9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鲁某某。冯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过公告向鲁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鲁某某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鲁某某离婚;2、女孩冯某甲由冯某某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鲁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冯某某与鲁某某于2003年农历10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冯某甲。2004年10月1日,鲁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冯某某多次去找未果。鲁某某未答辩。冯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临夏县桥寺乡冯唐村委会证明1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冯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冯某某和鲁某某是合法夫妻;冯某某提供的临夏县桥寺乡冯唐村委会证明证明鲁某某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冯某某与鲁某某于2003年农历10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冯某甲。2004年10月1日,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冯某某与鲁某某虽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鲁某某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2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孩子冯某甲一直随冯某某一起生活,且鲁某某现下落不明,孩子应当由冯某某抚养。综上所述冯某某要求与鲁某某离婚且抚养孩子冯某甲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冯某某与鲁某某离婚;二、女孩冯某甲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