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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50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兵,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25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