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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476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耀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浩,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