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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57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