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恢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临淄区辛店坤鸿粮油营销部与武元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淄区辛店坤鸿粮油营销部,武元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37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辛店坤鸿粮油营销部。住所地临淄区安平生活区**号楼营业房。被执行人武元港。本院在执行临淄区辛店坤鸿粮油营销部诉武元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