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6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潍坊万利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潍坊万利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0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万利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汉东。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潍坊万利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