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国良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76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良,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良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8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曹余曦代理审判员 聂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