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1522号原告: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楼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施齐,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夏涛,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杨东,公司员工。原告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淋、郭施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款50000元以及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州晚报(阶段性投放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刊登广告。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合作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第三条约定福州晚报普通版彩色硬广8个整版,总价200000元,3个月内使用完毕。即每个整版按25000元据实结算(两个半版按一个整版算);第六条约定广告款实行刊后月结。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在每月的8日前结算上个月的广告款并汇入原告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协议书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28日为被告在福州晚报版面上刊登2版商业广告,广告款价格总计50000元。被告本应于2015年10月8日之前结算9月份的上述广告款并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款500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否则,原告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收到律师函之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广告款等。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但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开庭后向本院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广告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约及被告尚欠广告款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州晚报(阶段性投放协议书》,其中约定有:被告开发的海峡房展城项目在福州晚报投放广告;合作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福州晚报普通版彩色硬广8个整版,总价200000元,3个月内使用完毕。即每个整版按25000元据实结算(两个半版按一个整版算);广告款实行刊后月结。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在每月的8日前结算上个月的广告款并汇入原告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等。上述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28日为被告在福州晚报版面上共刊登2版商业广告,广告款价格总计5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广告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福州晚报(阶段性投放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0月8日前支付该笔广告费,但逾期未付;其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其性质实际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要求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海峡房展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分户会计核算中心;账号:13×××55;开户行:农行福州市仓山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吴涵生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