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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如东建银寿衣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勇,如东建银寿衣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勇。委托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如东建银寿衣店,住所地如东县。经营者蔡银芳。申请执行人徐小勇与被执行人如东建银寿衣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如东建银寿衣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小勇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056.27元,扣除已经给付的5000元,尚需赔偿8805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8056.27元,执行费1221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如东建银寿衣店经营者蔡银芳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状态为在业,产权属性为租赁使用权。经查询,被执行人如东建银寿衣店经营者蔡银芳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蔡银芳给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蔡银芳身患甲状腺肿大及肠道息肉,其丈夫杨建患有肺腺癌,已近晚期,家境困难,如东县马塘镇马丰村村民委员会已准其申请低保,手续正在办理。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表示同情,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已将蔡银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如东县马塘镇马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马永林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