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汪文德与陈应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德,陈应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289号原告:汪文德。被告:陈应钧。原告汪文德与被告陈应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汪文德诉称,2014年10月25日,被告陈应钧由于生意经营资金紧张,经人介绍向其借款9.6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6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应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应钧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本院违背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告汪文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付货币。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应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应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应钧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锦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