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侯希花与李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希花,李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28号申请人侯希花。被执行人李明刚。本院在执行侯希花与被告李李明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