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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宪臣、赵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宪臣,赵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2758号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邓久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包玉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宪臣,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荣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宪臣、赵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福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玉国及被告宋宪臣、赵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被告宋宪臣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3,800.00元,被告赵荣生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到12月30日仍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裁决。在我公司将化肥、农药交付给被告宋宪臣后,二被告未按约给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800.00元,利息3,0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宋宪臣辩称,欠款属实,我是经侯彦国赊购的化肥、农药,我将3,800.00元货款给付了侯彦国,给了侯彦国即是偿清了原告欠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荣生辩称,欠款属实,宋宪臣是经侯彦国赊购的化肥、农药,宋宪臣已将3,800.00元货款给付了侯彦国,给了侯彦国即是偿清了原告欠款。因宋宪臣已偿清了欠款,所以我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庭审中提供购货协议1份,证实2013年4月24日被告宋宪臣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3,800.00元,被告赵荣生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如12月30日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仲裁。经质证,二被告认为欠款属实,并已将货款给了侯彦国。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宋宪臣、赵荣生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3年4月24日,被告宋宪臣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3,800.00元,被告赵荣生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如12月30日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仲裁。在原告将化肥、农药交付给被告宋宪臣后,二被告未能给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宪臣签订的购货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向被告宋宪臣交付化肥、农药后,被告宋宪臣理应按约履行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赵荣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对被告宋宪臣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称将货款给付了侯国彦即是偿清了原告货款,但未能举证证实偿清了原告欠款,故对二被告该辩解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宪臣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3,8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被告赵荣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宋宪臣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利息3,032.40元(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22日,按月利率2%计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被告赵荣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宋宪臣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被告赵荣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