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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燕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