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燕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