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邱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邱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第1432号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39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燕。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四川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