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91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