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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贯瑞斌、李彩霞、满洲里宏达木业经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贯瑞斌,李彩霞,满洲里宏达木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顾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贯瑞斌,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民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满洲里宏达木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李彩霞,经理。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满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贯瑞斌、李彩霞、满洲里宏达木业经贸有限公司给付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利息2000元(截止至2015年10月20日),并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的利息。给付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12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贯瑞斌有工资收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满洲里现代支行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以(2016)内0781执69-1号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满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