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媛媛与李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媛媛,李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财保3号申请人:曾媛媛,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正杰,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荣,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媛媛诉被申请人李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曾媛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荣的财产在价值800000元内予以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媛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荣的财产在价值800000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曾媛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成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