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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县兴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4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赵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灿霞,该单位会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永慧,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石裕检公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文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灿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梁永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担任副校长主持学校工作以来,公司主要承建了实训楼、综合服务中心、实训中心工程等工程,此外被告单位还承揽了临时食堂改造等零星工程。截至目前,职教中心共给被告公司结算上述工程款两千余万元。为了表示对校长李某结算工程款的感谢,也为后续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学校一些不需要招投标的零活时李某给予关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在李某家门口送给李某15万元;2012年1月在李某家门口送给李某10万元;2012年8月在职教中心附近的路边送给李某30万元;2015年4、5月在赵县驿里街附近送给李某30万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共计送给李某个人现金8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在承揽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有:1.被告人张某行贿是为了多干点活并及时结算工程款,行贿也是因李某索贿形成,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张某没有谋求不正当利益;3.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李某(另处)担任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工作以来,被告单位主要承建了该校实训楼、综合服务中心、实训中心工程等工程,此被告单位还承揽了临时食堂改造等零星工程。截至目前,职教中心共给被告单位公司结算上述工程款两千余万元。为了表示对校长李某结算工程款的感谢,也为后续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学校一些不需要招投标的零活时李某给予关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在李某家门口送给李某15万元;2012年1月在李某家门口送给李某10万元;2012年8月在职教中心附近的路边送给李某30万元;2015年4、5月在驿里街附近送给李某30万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共计送给李某个人现金85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樊某、刘某的证言,书证记账凭证及发票、银行流水明细、协议书、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中共赵县县委组织部文件、股东决议、交代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为在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承揽工程及结算工程款过程中获得照顾、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多次给予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常务副校长李某财物,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树怀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