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苹与被上诉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苹,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苹,女,生于1953年2月6日,汉族,平昌县万利宝汽车修理厂业主,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滨江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辉,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巴中市民营经济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平昌县万利宝汽车修理厂副厂长,住巴中市巴州区胡家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周作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弟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将,男,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上诉人刘苹因与被上诉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家明代理审判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