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XX芝与XX翠、被告何宇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芝,XX翠,何宇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560号原告:XX芝,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XX翠,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何宇泽,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XX芝与被告XX翠、被告何宇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XX芝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XX芝负担。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