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志刚与韦永雄、林国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刚,韦永雄,林国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刚。被执行人韦永雄。被执行人林国情。雷志刚申请执行韦永雄、林国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永雄、林国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志刚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韦永雄、林国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80000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