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277号黄某、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甲,男,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减刑后于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房大伟、张桢,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减刑后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房大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潘村“月亮妹妹”网吧,盗窃金泰克内存条4个,AMDATHLON*4CPU2个,翔升显卡1个,(以上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1143元。)后二人又到狄寨街办潘村“欧华网咖”网吧,盗窃金士顿内存条7个,inteli54460CPU5个,七彩虹显卡1个,(以上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7040元。)二人在“欧华网咖”网吧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其截图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领条、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在“欧华网咖”盗窃系犯罪未遂,均可作为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考虑,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一年又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伙同黄某盗窃“月亮妹妹”网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欧华网咖”网吧盗窃时被抓获,盗窃的东西未带离现场,系犯罪未遂,且民警从其身上搜出金士顿内存条6个,inteli54460CPU4个,并非起诉书指控的7个和5个,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黄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月亮妹妹”网吧盗窃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欧华网咖”盗窃系犯罪未遂,其能够认罪,并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法庭核实被告人盗窃的数量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潘村的网吧盗窃电脑主机配件,由王某某对电脑验机后在旁望风,黄某用螺丝刀拆开电脑主机,取下内存条、CPU、显卡等配件后交给王某某。二人在潘村“月亮妹妹”网吧,盗窃金泰克内存条4个,AMDATHLON*4CPU2个,翔升显卡1个。(以上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1143元。)后二人来到潘村“欧华网咖”网吧,正在盗窃电脑主机配件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网吧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月亮妹妹”网吧被盗物品,及“欧华网咖”被盗的金士顿内存条6个,inteli54460CPU4个,并从地上发现被拆卸下来的金士顿内存条1个,inteli54460CPU1个、七彩虹显卡1个。(以上“欧华网咖”被盗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70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证明,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他的“欧华网咖”网吧来了四名男子,拉住坐在网吧两名男青年(一人穿红色夹克,一人米黄色羽绒服)就拳打脚踢,他询问后才知道被打的两名男青年偷了“月亮妹妹”网吧内电脑主机的CPU、内存条和显卡等物,被“月亮妹妹”网吧工作人员跟过来并发现这两名男青年正在偷他网吧内的电脑配件,他就赶紧检查电脑主机,发现他网吧内共七台电脑的主机箱被打开,其中六台电脑主机各有一个内存条和CPU被盗,还有一台电脑的内存条、CPU和显卡被拆下来放在电脑主机下面的地上,两名男青年没来得及拿走就被抓住了。后来“月亮妹妹”网吧老板张某某也赶到他的网吧并报警,民警到场后从身穿红色上衣的男子身上搜出8个CPU、9个内存条、1个显卡和一个六角螺丝刀,并将那两名男子带去派出所。2、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证明,他是“月亮妹妹”网吧的老板,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网管张某给他打电话说在“欧华网咖”二楼抓住了偷他们网吧的小偷。他赶过去后报了警。民警到场后从其中一个穿红色夹克的男子身上搜出用卫生纸包着的8个CPU、9根内存条、1个显卡和一个六角螺丝刀,并将那两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他的网吧一共8台电脑主机箱被打开,各有一个CPU和内存条被盗,还有一台电脑的显卡被盗,电脑的主机机箱还有风扇被不同程度地撬坏了。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19日16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潘村“欧华网咖”网吧,发现被四名网吧工作人员控制着两名男子,经现场盘问后,从穿着红色夹克的王某某身上调取到金士顿内存条6个,金泰克内存条3个,inteli54460CPU4个,intel酷睿i53350pCPU2个,AMDATHLON*4CPU2个,翔升显卡1个,黄色六角型螺丝刀一把;从地上发现被拆卸下来的金士顿内存条1个,inteli54460CPU1个、七彩虹显卡1个。经现场勘查,“月亮妹妹”网吧共有8台电脑主机箱被打开,“欧华网咖”网吧共有7台电脑主机箱被打开。民警将二被告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从穿米黄色羽绒服的黄某上衣左口袋里调取到金泰克内存条1个、十字口螺丝刀1把、黑色和银色十字口小螺丝钉各4个、金黄色小锁子1把。4、证人任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和张某在“月亮妹妹”网吧上班,发现三楼第二个包间内两名男青年坐在网吧里不上网鬼鬼祟祟的,他两当时就起了疑心,过了一两分钟,两个男青年就离开了网吧,他们打扫卫生时发现包间内的两台电脑主机箱被打开,里面的CPU和内存条被盗走,他和张某就检查其余电脑,发现还有6台电脑的主机箱都被撬开,里面的CPU、内存条、显卡不见了。他两就将网吧的监控录像调出来,查看了那两名男青年的特征后就在附近网吧找,后来在“欧华网咖”网吧发现了两男青年,穿红色夹克的男子坐在穿米黄色羽绒服男子右边,不停地四周张望,穿米黄色羽绒服的男子猫着腰低着头将手伸向下面的主机箱,很快从主机箱拿出一个东西交给旁边的男子,旁边男子将东西藏进衣服里,张某就打电话叫了张某甲、张某乙,他们四人将两名男青年抓住了。5、证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与任某所述基本一致。6、监控视频及其截图照片、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出监控视频中穿米黄色羽绒服的男子就是负责偷卸电脑配件的黄某,辨认出穿红色夹克的就是负责望风和接收赃物的其自己,并对盗窃的两个网吧及从其身上查获的赃物予以指认。被害人郭某某、证人任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对视频截图中的二名男子予以辨认。7、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认鉴【2015】119号、1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领条证明,经鉴定,被盗金士顿内存条价格为180元/个、inteli54460CPU价格为1026元/个、七彩虹显卡价格为650元/个、金泰克内存条价格为80元/个、AMDATHLON*4CPU价格为200元/个、翔升显卡价格为423元/个。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均已从派出所领回其被盗物品。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他之前和黄某联系好了到网吧偷内存条和CPU。11月18日15时许,他和黄某到“月亮妹妹”网吧,坐在二楼一处人少的地方,他坐在一台电脑前望风,黄某坐在他旁边电脑位置前,黄某弯腰负责偷电脑主机里的内存条和CPU芯片,偷到后交给他,他装进衣服口袋,然后换一台电脑继续偷。他们在“月亮妹妹”网吧一共偷了8个内存条、7个CPU、1个显卡。后黄某带他到“欧华网咖”网吧,以同样方式盗窃了6、7台电脑,偷第7个内存条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后被带到派出所。其承认从他身上查获了盗窃的电脑配件。9、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否认其伙同王某某盗窃的事实。其当庭供认,由王某某开机验机后,他两挨着坐,王某某望风,他将电脑主机内的CPU和内存条卸下来交给王某某,他记不清一共卸了几台电脑的配件。10、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二被告人前科犯罪及服刑情况。12、黄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收条、谅解书以及本院对郭某某、张某某所作谈话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王某某的家属共向郭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2300元、向张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5000元,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盗窃“欧华网咖”网吧电脑配件的数量与从其身上查获的数量不一致,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正在“欧华网咖”网吧内实施盗窃时被抓获,故其已从电脑主机上卸下但未来得及藏在身上的电脑配件,亦应认定为其盗窃的物品。二被告人结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其在“月亮妹妹”网吧盗窃既遂后,在“欧华网咖”网吧实施盗窃时被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 蕾人民陪审员 徐惠静人民陪审员 李武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彦附: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