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毋传平与郜小平、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传平,郜小平,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862号原告:毋传平,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市体化示范区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小平,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坤,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系郜小平之子。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毋传平诉被告郜小平、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