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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毋传平与郜小平、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传平,郜小平,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862号原告:毋传平,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市体化示范区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小平,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坤,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系郜小平之子。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毋传平诉被告郜小平、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