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宋某等与某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王桂荣,牛某甲,牛某乙,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特16号申请人:宋某,申请人:王桂荣,申请人:牛某甲,申请人:牛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桂荣,女,1973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71973********,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馆驿镇袁河村***号。(系牛某乙之母)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牛某丙。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宋某、王桂荣、牛某甲、牛某乙与申请人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宋某、王桂荣、牛某甲、牛某乙与申请人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乙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宋某、王桂荣、牛某甲、牛某乙工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20000元,已支付50000万元,剩余370000万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不得在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三、申请人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某、王桂荣、牛某甲、牛某乙与申请人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经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军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守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