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088号原告耿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付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起生活,2001年10月9日生长女韩苏美,2004年7月7日生长子韩苏建,2005年8月16日生次女韩苏妍,××××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始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原、被告仅仅是维持夫妻关系,虽然生育三子女,但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期间双方多次提及离婚。现原、被告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女、次女,被告抚养长子,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韩某辩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如果离婚,孩子都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没有财产可以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某、被告韩某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1年10月9日生长女韩苏美,2004年7月7日生长子韩苏建(曾用名韩苏平),2005年8月16日生次女韩苏妍,子女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质证所认定,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起诉与被告韩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原、被告所生子女的抚养,应先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原、被告自身品行、经济状况、与子女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原告同意被告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的答辩意见,并且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由被告抚养三名子女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作出实体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耿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女韩苏美、长子韩苏建(曾用名韩苏平)、次女韩苏妍均由被告韩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