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学荣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荣,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伦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学荣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5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学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2016年1月至7月的退休金(补偿),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5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学荣2016年1月至7月的退休金(补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雷军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