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本亭、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本亭,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本亭,男,193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负责人姜大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杨少明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