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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宏,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洪富,男,1996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2016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周福平,男,1997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16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旭,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中平,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及辩护人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龚某(另处)、叶宏、陈中平以及谢某、傅某吃过晚饭后到“飞越无限KTV”歌厅“中雅一”包间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朱洪富、周福平分别受邀加入,同时,谭某受其朋友傅某相邀与其男朋友寇某来到该包间一同玩耍。当晚23时许,因龚某借酒性找谭某耍朋友遭拒绝,龚某便与叶宏等同伙共谋殴打寇某,随后,被告人龚某与叶宏、朱洪富、陈中平、周福平在该歌厅两次殴打寇某,致寇某身体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并致加入劝阻的谭某身体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旭辩称:第一次殴打寇某周福平没有参与,周福平无前科,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叶宏、陈中平与龚某(已判)、以及谢某、傅某吃过晚饭后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13号飞越无限KTV中雅一包间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朱洪富、周福平也相继来到该包间,同时,被害人谭某在傅某相邀后,携其男友被害人寇某一同来到该包间玩耍。当晚23时许,因龚某想找被害人谭某耍朋友遭拒绝,遂与被告人叶宏等人共谋殴打被害人寇某。随后,龚某与被告人叶宏、朱洪富、陈中平、周福平等人在该歌厅中雅一包间内,用啤酒瓶子和拳脚殴打被害人寇某,并将进行劝阻的被害人谭某一并殴打,之后,在该歌厅大厅吧台处,上述人员再次对寇某实施殴打。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福平、陈中平赔偿了被害人寇某各项损失,取得了寇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打架中心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东段13号飞越无限歌厅,及现场的方位、概貌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2日晚上10点钟左右,自己和龚某、陈中平、“毛子”(叶宏)、“毛子”的老表(谢某)吃饭喝酒后,一起到飞越无限KTV唱歌喝酒。其间自己打电话叫谭某,她还带了男朋友过来,龚某也约了朱洪富和周东平。一起和龚某、周东平在那里摇骰子喝酒,谭某的男朋友就单独坐在点歌的位置。喝了一会后,自己和龚某、谭某、周东平四个人就去上厕所,后面跟着朱洪富和陈中平。在厕所门口的时候,龚某就带了点玩笑的对谭某说她男朋友不好,叫谭某跟他耍朋友。谭某笑了一下就上厕所去了,之后大家上完厕所就回到包间继续唱歌喝酒。中途自己觉得包间闷得很,就到大厅沙发上坐起吃瓜子。过了一二十分钟,陈中平就到吧台来了一趟又回到了包间,隔了两分钟龚某、朱洪富和“毛子”以及他的老表就出来了,龚某和“毛子”就在前面跑并且喊“走,快点走”。自己就看见他们几个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有血。自己回到包间里面拿衣服,看见地上全是碎玻璃渣渣,还有很多血,没有看见谭某和她男朋友。拿着衣服出来后,看见谭某的男朋友就在大厅的沙发后面的楼梯上坐起,仰躺起的,一只手扶着护栏,一只脚没的鞋子。当时谭某也在楼梯上,好像有人跟她拉着的,其他人都已经下楼去了。后来听龚某说打架的原因是他想找谭某耍朋友,那个男的叫不要打她主意之类的话。听说是用啤酒瓶打的那个男的。听陈中平说,当时那个男的被打的时候,谭某也被打了两下。经辨认指出,龚某、陈中平、叶宏(毛子)、谢某(毛子的老表)、周福平、朱洪富系案发当时在飞越无限KTV中雅一唱歌喝酒的人员。(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飞越无限KTV的服务员。2015年12月22日22时许,歌厅里来了4个男的唱歌,自己就把他们带到了中雅一。点了30瓶酒。过了一会,被打的那个男的就带了一个女的来一起唱歌,12月23日凌晨0时许的时候就在包间里面发生争执,争执中就开始打架。凌晨1时许,中雅一的客人唱完歌出来结账的时候,自己看到他们一起唱歌的那个女子扶着一个男的边走边哭,在走到走廊的时候,那个男的没站稳就摔了一跤,随后那个女的赶忙将他扶起。就在那个男的被扶起来刚走到结账大厅的时候,和他们一起唱歌的另一个男的冲过来就踢了那个男的一脚,当时就把那个男的踢在地上坐起,这时和他们一起的朋友看到了就把那个打人的男子拉住,随后他们就走了。自己到中雅一包间去打扫卫生的时候,看到包间到处都是打坏的啤酒瓶子,地上还有一些血迹。他们一起唱歌的大约有6、7个,打碎的啤酒瓶是小瓶的雪花牌啤酒。(3)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飞越无限KTV的临时服务员。2015年12月22日晚上,有几个男的到中雅一唱歌。大概是凌晨0时30分许,就听到包间里面啤酒瓶破碎的声音,之后就一直到他们唱完出来,自己走到包间门前看,看到一个女的扶着一个男的,地上还有很多玻璃碎片。后来在打扫的时候还发现地上有血迹。(4)证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绰号“谢四”。2015年冬至那天晚上,自己和“毛子”、龚某、小胖、陈中平吃了饭后到一个歌厅唱歌,后来小胖打电话喊了一个女的过来,那个女的还带了男朋友,就是后来被打那个。在唱歌喝酒期间。中途,“毛子”和龚某他们几个就出了雅间,隔了一会儿,那个被打男的进来,“毛子”、龚某、陈中平他们几个就冲进歌厅,直接用啤酒瓶子打那个男的,要么是“毛子”先动手,要么是龚某先动手,那个被打男子头上流血了,自己就去把“毛子”抱住,叫他不要打了。后来“毛子”说不放开连自己一起打。后来就看见“毛子”、龚某、陈中平三人一起又拿啤酒瓶子打那个男的,期间那个女的抱着那个男的时候,“毛子”用啤酒瓶子把那个女的也打了。当时歌厅里面啤酒瓶子“乒乒乓乓”到处飞。过了一、二分钟,“毛子”就喊走了。打人的原因猜想是因为那个女的,听“毛子”说龚某想要那个女的。经辨认指出,龚某就是案发当时参与用啤酒瓶子打架的人员;谭某和寇某就是案发时被打的那对男女。4、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2日晚上,自己女朋友谭某受朋友之邀到飞越无限唱歌,自己一同前往歌厅中雅一。大家就边唱歌边喝酒,中途的时候,自己就去上厕所,之后一起唱歌的一个人用脚把厕所门踢烂。回到雅间里后,自己在沙发上睡,刚躺下,有一个男的把自己拉起来喊喝酒,自己说喝不得,他就直接一脚向自己踢来,那人问自己是不是谭某的男朋友,自己说是之后,他就直接用啤酒瓶砸在自己的头上,自己就被砸在地上躺着了。这时就同时有至少四个人以上按过来,他们都用啤酒瓶子向自己头部、身上各处能打的地方打来,打了大概四、五分钟的样子,把歌厅里面喝完的二、三十个啤酒瓶子都打烂了就没打了,自己女朋友也被打伤了。自己的头部、右脚、左手食指、身上受伤,女朋友谭某的头部和手上受伤。经辨认指出,龚某、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就是案发当天在飞越无限参与殴打自己的人员。(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2日晚上11时许,自己接到朋友傅某的电话,叫到飞越无限歌厅唱歌,随后自己和男朋友寇某就一起到了飞越无限歌厅中雅一。大家一起喝酒唱歌到凌晨20分左右,自己和寇某去了一趟厕所,当时自己在厕所门口等寇某的时候,傅某和龚哥及其他人一起在厕所那里围起,傅某对自己说“龚哥想找你耍朋友。”自己说今晚带的有男朋友,傅某就说寇某不好,叫自己跟龚哥耍,自己没同意,就进厕所找寇某去了,随后一个男的就跟着进来,一脚就把寇某所在的厕所门踢开,问寇某有事没的,寇某说没有,那个男的就回包间去了,后来自己和寇某也一起回到了包间,大概又喝了10多分钟左右,傅某的一个朋友直接朝着寇某胸口的位置踢了一脚,当时就把他踢倒在地上。之后顺手拿起吧台上面空的酒瓶子朝着寇某头部位置打了上去,当时酒瓶子就打碎了。随后旁边的另外的朋友(大概有7、8个人左右)都冲了上去打寇某,当时另外的几个朋友都在拿桌子上的空酒瓶。自己看到情况不对就冲了上去喊他们不要打了,然后挡在寇某面前,当时那几个人根本就不理自己,继续用空酒瓶子朝着寇某的头部、背部位置打(具体打了多少下记不清楚了)。寇某一直用手挡住头部,自己当时也挡在前面,他们也拿着空酒瓶子朝着自己的头部砸过来。对方一直把桌子上面的空酒瓶子全部砸完了才没打了,大概砸了20多个瓶子。对方打完后,那几个人就先走出了包间,自己扶着寇某刚到大厅楼梯的位置,其中又有3个男的走了过来拉寇某,其中一个推了他一下,这时旁边的一个男的把自己拉到了另外一个包间,叫不要管寇某。自己从包间出来时,看到寇某趴在楼梯口,另外打人的那些已经不在了。寇某全身是血,就跟他母亲打了电话,一会儿他母亲来后把他送到了人民医院。当时歌厅里面姓龚的和“毛子”、踢厕所门的那个人、穿长袖白色T恤的那个人都用啤酒瓶子打了寇某。经辨认指出,龚某系案发当天在飞越无限KTV中雅一用啤酒瓶殴打寇某的姓龚的人员;叶宏系案发当天在飞越无限KTV中雅一用啤酒瓶殴打寇某的人员之一;陈中平、朱洪富案发时在场。5、同案人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冬至晚上,自己和陈中平、“毛子”、“毛子”的朋友、傅某吃饭后,一起到飞跃无限KTV唱歌,过了会儿,傅某就跟他朋友打电话,隔了半个小时的样子,周福平、陈中平和被打那一男一女都来了。中途自己在上厕所的时候遇见陈中平、“毛子”、傅某,“毛子”和傅某问自己是不是想找那个女的耍朋友,自己说别人有男朋友,后来“毛子”又问打不打那个男的,自己说要打就打。后来进了歌厅,“毛子”突然就提了一个空啤酒瓶子向那个女的男朋友打去,打在他脑壳上,接着又提了个啤酒瓶子跟那个男子冲过去,用瓶子朝他头部打去。自己也开始提啤酒瓶子朝那个男子头部和膝盖打去,总共打了两、三个瓶子。当时那个女的就把那个男的抱着,打完后就叫他们走了,在吧台那里,那个女的和那个男的也出来了,因为人多,其也不敢确定是哪些人又用拳脚打了那个男的。之后大家就下楼走了。经辨认指出,寇某和谭某就是案发时被自己及“毛子”等人殴打的那名男子和女子;辨认出发生打架的在场人员陈中平;叶宏就是案发时参与用啤酒殴打那名男子的“毛子”;辨认出案发当场喝酒唱歌的在场人员周福平。6、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陈中平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2日晚,自己和龚科铭、“毛子”、傅某等人一起到飞越无限KTV唱歌。在唱歌喝酒时,傅某打电话喊了一男一女过来唱歌,自己也打电话约了周福平过来。大概是晚上23时许,自己去上厕所,看到龚某、傅某、“毛子”、“毛子”的兄弟一起在厕所门口聚起说事情。进包间后,大概过了一二十分钟,龚某、“毛子”、“毛子”的兄弟就围在被打男子周围闹了起来,自己走过去骂了被打那个男子,并踢了那个男子一脚,踢在他的大腿位置。过了一分钟,有人用啤酒瓶子向被打男子扔去,有人喊了声“弄嘛”,然后“毛子”、以及“毛子”的兄弟、周福平、龚某就一起拿起喝酒的啤酒瓶子向那个男子打去。当时其只听见“乒乒乓乓”的声音,就是啤酒瓶子打碎的声音,当时很混乱,只晓得那个男子头部、背部是被啤酒瓶子打了,其他位置不清楚。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龚某他们就相继出去了,自己到吧台结账时听见“毛子”他们和被打那个男子在吧台位置吵了起来,“毛子”就推了下那个男子,把他推在地上躺起,“毛子”的朋友就踢了那个男子两、三脚。随后,那个女子就把他扶起下楼了。后来听傅某说是因为龚某想找那个女的耍朋友引发的事情。自己和龚某、“毛子”、“毛子”的朋友、周福平都是动了手的,自己踢了一脚,他们提的啤酒瓶子。经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案发当晚参与用啤酒瓶子打对方男子的龚某。(2)被告人叶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冬至晚上,自己和老表谢四、龚某、陈中平、傅某吃了晚饭后,到飞越无限KTV开了雅间唱歌,唱歌时,龚某的两个朋友朱洪富和周福平也过来了,傅某喊了一对陌生的男女过来。中途自己上厕所时,碰到龚某、陈中平、周福平和那个女的,五人在厕所门口聊天时,龚某说,周福平在厕所里面踢了那个陌生男子一脚,而且还说他想泡那个女的,但是那个女的旁边还有一个陌生男子,问怎么办。后来龚某提议说打那个男的,自己同意了。接着自己先回包间,走过去就扇了那个男的一巴掌,被谢四拉住,接着其又挣脱去扇了那个男的一巴掌,朱洪富、陈中平、龚某、周福平、小胖等也动手打那个陌生男的,朱洪富直接朝那个男子肚子踢了一脚,自己拿了空酒瓶朝那个男子头部砸去,看见龚某、小胖、朱洪富、陈中平、周福平都拿起瓶子跟那个男子砸过去,主要是朝着陌生男子的头部、手臂和大腿位置。在打的过程中,那个陌生女进来扑在那个陌生男子身上,喊不要打,大家没有理。砸完后其就喊他们走了。经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的9号就是案发当时参与用啤酒瓶子殴打那名女子男朋友的龚某。(3)被告人周福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十几号下午,陈中平打电话叫自己到南溪耍,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自己到南溪二中对面那家歌厅,是陈中平、龚某、“毛子”到楼下接的自己,到了歌厅后,看见里面还有3个男的(分别是“毛子”的老表、小胖、还有一个卷卷头),后来又来了一男一女。后来在厕所门口时候,龚某跟小胖说“你把你妹妹介绍给我”,小胖说人家有男朋友。后来那个男的喝得差不多了,那个女的叫自己去厕所帮忙看下那个男的,自己就到厕所里面去直接把厕所门踢倒了。后来自己就喊小胖到吧台位置吹牛,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看见龚某、“毛子”、“毛子”的老表、陈中平、卷卷头全部跑出来,自己回包间拿衣服,出来后看见那个被打的男的坐在吧台的楼梯处,左脸上全部是血,自己就走过去踢了他肚子位置一脚。经辨认指出,(寇某)就是当晚被自己及同路人员殴打的那名男子;辨认照片中的(谭某)就是当晚被打那名男子的女朋友;辨认照片中的当晚在飞越无限KTV的在场人员龚某。(4)被告人朱洪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2日22时左右,龚某叫自己到飞越无限KTV耍,过去后看见里面有7、8个男的在唱歌喝酒,大约过了1个小时左右,谭某带着一个男的走了过来。后来在包间外看见“毛子”、陈中平、周福平、龚某和胖子(傅某)在厕所那里围起,听龚某说想找谭某耍朋友,叫傅某去跟那个女的说,随后谭某从包间里面出来,说不想耍朋友,然后所有人都进包间了。过了几分钟,“毛子”、龚某、陈中平、还有自己又出包间在包间门口围着,龚某就跟“毛子”说想打谭某带来那个男的,“毛子”和自己就同意了。之后大家相继进了包间,“毛子”直接到那个男的面前踢了他一脚,然后“毛子”和龚某就拿着茶几上面的空啤酒瓶向那个男的砸去,龚某也拿着啤酒瓶子砸那个男的。自己也从茶几上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向那个男的小腿砸去。之后大家就出了包间。在大厅结账的时候,谭某的男朋友走到大厅时,龚某、周福平、“毛子”的老表、“毛子”又冲过去把他推到在地,用拳脚打他,之后大家就走了。经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的(寇某)就是案发当时被打的谭某的男朋友;龚某、叶宏(“毛子”)、陈中平、周福平就是案发当时参与殴打谭某男朋友的人员。7、监控视频,证实案件发生过程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损伤属轻微伤。9、病历情况,证实被害人寇某、谭某的受伤治疗情况。10、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福平、陈中平赔偿了被害人寇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寇某的谅解。1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宏、朱洪富、周福平、陈中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福平、陈中平赔偿了被害人寇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二、被告人朱洪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周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陈中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夙志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书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