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汽车公司)与晁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汽车公司),晁榜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866号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汽车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6层604室。负责人李世果。委托代理人姬伟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晁榜波,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原告汽车公司诉被告晁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168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伊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