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何婧与无锡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婧,无锡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761号原告何婧。被告无锡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婧与被告无锡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婧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婧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升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何婧预交),由原告何婧负担。审判员 高荣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