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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雪平与许军朋、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平,许军朋,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汉军,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许家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19号原告:韩雪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军朋。被告: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军,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汉军。被告: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金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锋,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负责人:张丙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聪聪,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枣园西路***号。负责人:蒋晓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柳斐,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家安。原告韩雪平为与被告许军朋、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汉军、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许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雪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韩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方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书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