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海山与胡莉莉、李守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山,胡莉莉,李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山。被执行人胡莉莉。被执行人李守奎,系胡莉莉丈夫。张海山与胡莉莉、李守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莉莉、李守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胡莉莉、李守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莉莉、李守奎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房产已被本院公告查封,其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海山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山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莉莉、李守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胡莉莉、李守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百度搜索“”